这个(扶贫)计划政府会介入吗?会不会是高利贷?
贷帮扶贫计划会和所在地政府进行一定程度的合作,如通过政府介绍等,并在某些政府职能范围内,接受政府在业务管理上的指导。贷帮的业务运营是自主独立的。高利贷作为一个金融和法律术语,在金融业管理中有非常明确的界定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中第六条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。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。”目前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在7.5%左右,四倍即为30%左右,贷帮推荐的农户贷款利率,远低于高利贷,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正常民间借贷。同时,根据我们调查,目前民间存在的私人借贷(非人情债),利率往往高达30-100%,在银行和小额信贷扶贫组织未能覆盖的地区和农户,往往必须承担非常高的借贷成本。谢谢pepper的问题,并给一段关于高利贷的百度百科介绍如下,我们共同学习:
高利贷(Feneration)
高利贷概况[编辑本段]
高利贷,或作大耳窿、地下钱庄,这些现今称为“放数”的放债人,向“高利贷”借钱,一般毋须抵押,甚至毋须立下字据。 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:选定一个“我们觉得合适的”数字,比如20%的年利率,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%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。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,因为超过20%的利率的确比较“高”。 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,“高利贷”这个概念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连在一起,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,我们就会把所有超过20%年利率的借贷都认定为“坏的”。这种定义完全不顾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契约执行环境、不顾通货膨胀率的高低,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观愿望。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。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,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,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。 对于什么是高利贷,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。 第一种观点认为: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,即构成高利贷。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,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,否则即构成高利贷;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,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,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,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,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,即构成高利贷。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,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,其超过部分无效,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; 第三种观点认为: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。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,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,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,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,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,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,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。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,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,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。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,不会增值;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,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,因此,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。
另外,在小额信贷扶贫领域,政府也做了大量工作,但也遭遇了很多问题。报刊或者网上都可以查到一些资料,热心的会员可以找来看看。